(2022年4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
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顺德区人大常委会(下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区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设立及专家选聘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法律专家小组、财经专家小组、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专家小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专家小组。如因工作需要对专家小组构成进行调整,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指由区人大常委会聘任、为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士。各专家小组设召集人1名、成员若干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以兼职形式开展工作。召集人原则上由各专家小组对应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负责做好有关活动的召集工作,反映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各专家小组设联络员1名,原则上由专家小组对应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尊崇维护宪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领域实践经历,或者通过职业资格认定;
(三)热心履职,能够按要求参与小组开展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情况特殊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本人自愿和民主推荐相结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按照设立的专家小组分别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建议人选名单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表决通过;
(三)区人大常委会向被聘任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聘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组成人员名单。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聘期从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员名单之日起开始,至当届区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如遇特殊情况,可在聘期内对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出解聘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解聘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邀请的活动、不按时完成交办工作的;
(四)不能胜任专业咨询工作的;
(五)由于辞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程序及保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事项、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国、省、市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处理重大或疑难信访案件;
(六)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专业事务。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一)忠于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积极发挥学术、专业专长,及时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露履行职务时知悉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与专家委员会职责无关的事务;
(五)对交办的个案提供咨询与服务时,与个案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开展重点工作时应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主任会议等。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向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咨询时,可以个别咨询,也可以集体咨询。
采取个别咨询的,接受咨询的组成人员应当在收到咨询事项起5天内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采取集体咨询的,应当召开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小组会议,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会议安排提交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联系专家委员会所对应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对专家小组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内容包括履职次数、方式、意见建议采用等,于每年年底提交履职情况登记表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各专家小组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计划,讨论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聘任期间,按规定给予固定报酬。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供其他专项专业服务的,另行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报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6日印发的《佛山市顺德区人大常委会专家委员会运作办法》同时废止。